01、民用建筑分类(见下表)
1、建筑高度
1)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,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。
2)建筑屋面为平屋面(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)时,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。
3)同一建筑有多种形式屋面,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,取最大值。
4)对于台阶式地坪,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,各自有安全出口,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,分别确定各自的建筑高度。否则,按其中最大者确定。
5)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/4 时,不计入建筑高度。
6)住宅建筑,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.2m 的自行车库、储藏室、敞开空间,室内外或地下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大于1.5m,不计人建筑高度。
2、建筑层数按自然层数确定,应注意:
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.5m 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,建筑底部设置的室内高度不超过2.2m的自行车库、储藏室、敞开空间,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、高出屋面的楼梯间等,不计人建筑层数。
02、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(见下表)
1、厂房的火灾危险性
1)同一厂房有不同火灾危险性时,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。
2)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%;丁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 10%;或采取了有效防火措施,按火灾危险性较小部分确定。
3)丁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,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,喷漆空间保持负压、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或自动抑爆系统,油漆工段占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%,按火灾危险性较小部分确定。
2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
1)同一仓库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,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物品确定。
2)丁、戊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,当包装重量大于物品重量的 1/4 或体积大于物品体积的 1/2 时,按丙类确定火灾危险性。
03、建规强制性条文耐火极限总结
耐火极限不低于 |
2h隔墙 |
2.5h隔墙 |
3h隔墙 |
1h楼板 |
丁、戊类中间仓库;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(不含剧场、电影院);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、产房、重症监护室、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、储藏间、实验室、胶片室等,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、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、老年人活动场所。 |
丙类厂房与丙、丁类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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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5h楼板 |
除商业服务网点外的非高层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;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;锅炉房、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;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;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、灭火设备室、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、变配电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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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、乙、丙类中间仓库;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;避难走道。 |
2h楼板 |
除商业服务网点外的高层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;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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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下或半地下商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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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(包括避难间);变压器室之间、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;设备管道区与避难区之间;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,地下或半地下建筑(室)的疏散楼梯间;防电梯井、机房与相邻电梯井、机房之间;隧道内设置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与其他区域之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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锅炉房、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;易燃、可燃液体或气体设备管道区与避难区之间;办公室、休息室贴邻甲、乙类厂房(防爆墙)。 |
04、建规耐火等级
工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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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级 |
三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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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层厂房,甲、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; |
建筑面积不大于300㎡的独立甲、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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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、赤热表面、明火的丁类厂房,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; |
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㎡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㎡的单层丁类厂房时,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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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、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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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、仪表、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,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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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|
当锅炉房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/h时,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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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架仓库、高层仓库、甲类仓库、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,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 |
单层乙类仓库,单层丙类仓库,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、戊类仓库,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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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 |
一级 |
地下或半地下建筑(室)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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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级 |
单、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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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 |
一级 |
地下、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、甲、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、修车库和Ⅰ类的汽车库、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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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级 |
Ⅱ、Ⅲ类的汽车库、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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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级 |
Ⅳ类的汽车库、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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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、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的适应性
1)厂房:二级乙类厂房最多 6 层;三级丙类厂房最多 2 层;三级丁戊类厂房最多 3 层;四级丁戊类厂房只能 1层。
2)仓库:甲类仓库,三级乙类仓库,四级丁戊类仓库,只能 1 层;三级丁戊类仓库最多为 3 层。
3)民用建筑:多层三级民用建筑,最多 5 层;多层四级民用建筑,最多两层;商店、展览建筑、医院、疗养院的住院部分、教学楼、食堂、菜市场、剧场、电影院、礼堂为三级时,层数最多两层;采用四级耐火等级时,只能为单层。